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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断案流程?

时间:2024-12-13 来源:otovc.com

唐朝的断狱流程也很复杂,已经非常接近现代的诉讼制度。

从起诉开始,到司法机关审判结束,一般大案要经过七个流程。

第一、起诉与受理。唐朝起诉制度方面已经发展成为体系,其结构之严密,内容之丰富,堪称前代法制的集大成者。光一个起诉便分为告诉,也就是“告诉乃论”;告发,也就是“告言人罪”;自首,也就是主动投案的“自告”;此外还有官告,也就是由朝廷的专职机构提出诉讼,一般是御史台,或者是分道巡查的勾检制。

第二、强制。对人犯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囚禁。一般逮捕和囚禁的权利由地方官府执行并承担。州一级是法曹参军负责督捕盗贼;县一级则是由县尉“主追捕盗贼、伺察奸罪。”另外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行为也作出了规定:“若持杖拒捍,格杀勿论。”

第三、查找证据。唐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审查词理,验诸证信”,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断案。但最重视的还是被告人的口供,但唐朝规定刑讯方式取口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拷囚不得三次,总数不得二百”,限制了官吏滥用刑讯逼供的现象。

第四、审讯。法官必须根据告状内容进行审理,不得有告状之外德行为,这具有“不告不理”的性质。主持审讯的官员,至少是判官,如大理寺的寺丞、州府的法曹参军、县里的县尉等,但在实际中,一般都由各部门主官亲主刑狱。

第五、判决。在唐代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被称为“判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实是大唐的法律本身。在断狱前,如果法律发生变动,则一般要按照从新、从轻的选择来判决,这显示了唐朝在立法方面的宽厚态度。

第六、上诉。审案结束,案情事实证据确凿,能够定案后,司法机关须的告知罪犯及其家属,当面宣判。如认罪伏法则当时签名画押确认,如果不服判决则可提出上诉。在唐朝,除了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外,也可通过登闻鼓、立肺石、投匦等方式向皇帝提出“直诉”。

第七、执行。对于死刑的执行,唐朝政府是慎之又慎的,一般都要经过长期的复核程序,另外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依《狱官令》记载,死刑执行时间不得在“立春到秋分”,所以一年中只有六十多天才可执行死刑,需要注意的是,“谋反”大罪不在此规定范围。为防止死刑作弊,五品以上官员处死要由大理寺正监斩,地方死刑则由长史、司马、别驾等监斩。另外“流刑”也是重刑,按照其罪行大小分流两千、两千五百、三千里,俱在流所服役一年,流人妻妾必须随同前往,期满后编入流放户籍为民。其他刑法的执行,都由小罪而来,就不一一解释了。

结语:总的来说,唐朝的刑狱制度大多是继承隋朝刑狱制度发展演变而来,但唐朝更多加入了大量的人文关怀和监督机制,才使得唐朝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正是这样,后世的历代王朝才皆以其为模本,建立了各自的刑狱制度,但从实质来看,后世王朝的刑狱制度无论怎样变换,都是依照唐朝刑狱制度的大框架下变动的,唐朝制度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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