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审计风险?
现行审计模式存在缺陷。账户基础审计模式与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关注的重点是差错风险,对欺诈风险、财务危机或经营失败风险则关注较少;而现行审计模式还是建立在账户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之上的,防范和控制因财务危机、经营失败和财务欺诈而导致审计风险的系统体系还未建立。
3、审计风险点控制不利,导致审计失败。如,审计人员没有了解被审计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不当、审计测试范围不充分;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依赖未经证实的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或解释;被审计单位欺骗审计人员;此外,过于信赖自身工作也会导致审计失败,审计师可能会认为任何重大错报都不能逃过他的耳目,由此导致在时间预算和工作日程表中排除了对审计质量的考虑。这些因素可能全部或部分同时存在。
如何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以避免审计失败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
1、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审计队伍素质的高低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审计工作质量。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审计对象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审计难度和风险有攀升的趋势。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掌握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审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知识结构和行业经验,以不断满足审计对象日益发展的需求。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审计质量水平,才能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
2、强化审计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视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是保障审计质量,维护审计声誉,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如果因为忽视审计风险而导致审计失败,不能及时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甚至不能对事关被审计单位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发出警示,以及因为审计行为不当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不仅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会损害审计形象,危及审计事业发展。实践证明,只有牢固树立风险观念,恪守应有的谨慎与合理的怀疑,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
3、恪守审计权限,坚持依法审计原则作为一种公务活动,国家审计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如,在没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情况下,审计机关不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程序不违法。如,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要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再如,审计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4、保障审计独立性在管理体制和审计经费方面要保证审计机关独立性。如,《审计法实施条例》指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除审计署和部分地方审计机构实行审计费用自理之外,仍有相当多的审计机关审计所需经费不能自理。如果审计机关不能与被审计单位隔断经济往来,审计独立性将会大打折扣。鉴于此,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切实由财政完全承担,以保证审计独立性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