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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精神基地评审条件是什么 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什么?

时间:2023-06-10 来源:otovc.com

一、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什么?

是开展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方向探索的重要基地,旨在弘扬甘坐“冷板凳”、勇闯“无人区”的科学家精神,培养一批潜心致研的基础学科人才,推动涌现更多“从 0 到 1”的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国家基础科学中心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迄今为止定位最高的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定位于打造“学术高地、人才高地、智库高地”。 

二、什么是科学技术中心?

科学技术中心是一个中外合作民间学术组织,挂靠中国科学院,受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并参加由意大利政府捐助建立的民间组织世界实验室。中心设有物理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设立中心的目的是在中国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建立国内外研究机构和科学家之间的联系,以鼓励、帮助中国科学家在国内做出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全世界科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把重要科学前沿的进展信息在中国迅速传布,促进国内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从而为我国科技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心举办一系列的学术研讨会。

研讨会分国际和国内两种。中心聘请有成就的科学家和活跃在第一线的中年科学家组成学术顾问委员会每年开两次会,建议、讨论下一年度举办的国际、国内研讨会的题目,以保证选择学科前沿以及有关国民经济的重大问题(例如环境、能源、水资源)作为研讨会的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年举行约一至二次。国内学术研讨会每年举行约20余次。每年有教授、研究员、博士后、研究生等约1000多人(人次)参加。每次会议印发会议文集,以供更广泛的交流和青年科学工作者的参考之用。

三、提升国民科学素养的主要途径?

1、积极参加科普科技相关活动或知识讲座。参加科技类知识讲座或活动,可以提升个人的科学知识储备,例如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2、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如今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与时俱进。个人应积极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之处,倾向于浏览门户网站、科技频道、科普网站的文章好新闻。

3、走进当地的科技实践基地或科技馆。经常性前往当地的科技馆或科技实践基地,参观先进设备,学习先进的科技原理,或有机会走进大学旁听有兴趣的课程,提升科学素质。

4、关注科技时事热点关注科技时事热点,了解如我国近年来航空航天、高铁动车、生物技术、化工原理等方向的研发和进展情况,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的思想,有意识的培养自己崇尚科学的精神。

5、主动积极学习,杜绝被动接受真正提高人的科学素质,需要通过自己积极地去学习,将比被动地接受要有效得多。因此,未来提高个人的科学素质工作,需要将构建终身学习的观念融入脑海中,主动学习科技文化知识。

6、利用多媒体夯实科技基础利用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提升自己的科学素质。例如多观看如《最强大脑》、《一站到底》等益智类答题节目,充实自己的科技生活。

四、33500是国家的什么项目?

33500是国家“万人计划”项目之一。这个项目旨在吸引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促进国内科技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和竞争力。其中,33500是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的人才计划之一,要求引进的人才要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并承担重大的科研项目和任务。该项目被认为是中国人才引进政策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推动中国科技创新和发展。

五、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有哪些?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教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 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文明单位考核标准有哪些?

一、班子建设

党政工领导班子党性强、作风正、团结协调、创新务实、政绩突出、干群关系好,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自觉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细则:1、党委、支部订有学习计划,坚持学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10分。

2、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政治民主,(10分)。领导作风不民主,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好(10分)。班子成员不团结影响工作,群众有反映扣5分。

4、订有干部廉政制度,措施落实,执行良好(10分)。没有制度不得分,虽制订制度,但班子成员有以权谋私,不廉政现象,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5、订有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10分)。没有制订不得分,虽制订制度,但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差,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6、上年度被市委市政府以上组织评为先进党组织或先进单位的,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其先进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的,可在总分中加10分。(没有的不得分)

7、单位领导(党政正、副职、工会主席)当年有受过各类处分或经查实犯有错误尚待处理的每例扣10分(当年单位领导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一票否决)。

二、思想建设

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细则:1、制订有本单位学习制度和年度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每月1次的政治学习制度,经常对职工开展时事政治、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20分)。未制订计划的不得分,虽订有制度、计划但不落实的扣10分。

2、制订有本单位员工行为规范并执行良好(4分)。未制订的不得分。

3、组织开展树立和学习各类先人物活动(8分)。没有组织不得分

4、根据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建立黑板报、宣传橱窗(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宣传(8分)。虽有阵地,但开展不经常,资料无积累,无法考查的扣4分。

5、班(柜)组、科室订有党报或有关报刊(10分)。未按规定订阅相关报刊的扣5分

6、单位(包括集体宿舍楼院)设立永久性(如: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市民守则、行业公民道德规范、八荣八耻等)宣传标牌(10分),可以设立而没有设立,单位无创建气氛的不得分。

三、群众工作

工、青、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能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与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细则:1、工、青、妇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记录完善,有专人负责(10分)。

2、工、青、妇组织能在党组织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类活动,起到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10分)。

3、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定期召开职代会(每年两次),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作用,保护职工正当权益的(10分)。没有制度的不得分,作用不大扣5分。

4、有职工之家等文体阵地、设施,坚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每年组织2次以上(10分),没有的不得分。

四、文化建设

重视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

细则:1、重视职工文化、技术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8分)

2、支持职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8分)

3、建有图书阅览室等文化教育设施(8分)。

4、重视智力投资,职教经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8分)。

5、科技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职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低于70%(8分)

五、创建活动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列入党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党政工团齐抓共建,实施目标管理和双承包制,有本行业精神。抓好文明细胞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班组、车间(科室)文明教职工、学生评比活动,使文明创建工作充满活力。

细则:1、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并按时上报市文明办(10分)。不按时上报的扣5分。

2、创建文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10分)。单位党政领导未与基层签订责任书的不得分。创建文明单位未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扣5分。

3、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5分)。职工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本单位制定的职工行为规范、东阳市市民守则和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人人皆知(5分)。党政一把手未挂帅,分管领导不明确的扣3分,抽查3—5名职工(不了解每人扣1分)。

4、制订面向全体职工的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5分),未制订的不得分,已制订但执行不力,奖惩不明的扣3分。

5、积极开展结对共建文明活动和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及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参加会议,参与活动,投入经费,共建效果等方面综合考察。部门(系统)考核好的得(10分)。考核某方面差的扣5分,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6、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班组,文明车间(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楼院或文明宿舍等活动,有计划、有标准、有检查评比,奖惩措施落实(10分)。不开展不得分。

7、创建工作台帐和资料积累齐全,分类科学,整齐规范有序(15分)。台帐资料不规范的扣10分。

8、根据行业、单位实际设计创建活动载体,吸引群众参与(5分),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有对子,有计划有协议(5分)。没开展不得分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严格单位内保制度,使单位治安良好,工作、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细则:1、服从所辖乡、镇、街道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10分)。

2、确定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定期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每季不少于一次)10分,每少一次扣1分。

3、建立健全综合治理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工作与经济利益相挂钩,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10分)。

4、如期完成普法任务,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重视轻微违法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干部职工犯罪率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违法率不超过单位总人数2‰(25分)。

5、严格执行内保条例,完善内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5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使一票否决制:(1)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2)发生集体上访、非法罢工、游行,请愿等影响社会政治安定的突发性事件;(3)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爆炸、重大中毒、火灾和工伤等恶性事故;(4)发生因纠纷调解不当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或非常性死亡案件;(5)要害部位重要部位发生失窃案件。

七、计划生育

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优生优育成绩显著,各项计划生育指标达到要求

细则: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管理科学。人员经费落实(10分)。

2、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三查率达到100%(15分)

3、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开展好,纳入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无人为干扰出生人口性别比行为发生。

4、无计划外生育,如果出现计划外生育,行使一票否决权。

八、环境卫生工作

环境卫生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领导重视,门前三包落实,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细则:1、单位环境优美、舒适、安静,庭院绿化面积达35%以上(25分)

2、组织与宣传:有爱卫会组织,分管领导,经常开展卫生活动,落实检查评比奖罚制度,有卫生宣传阵地,定期更换内容的得15分。一项做不到扣4分。

3、环境卫生:划片包干、专人负责、环境整洁,门前三包制度落实,蚊蝇孳生场所得到有效控制的得20分,一项做不到扣5分。

4、室内卫生、无积尘蛛网,地面清洁,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摆放有序,走廊会议室设有痰盂并保洁,会议室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得30分,一项做不到扣5分。

5、厕所卫生:无破损,通气照明好,有冲洗设备,定期消毒,壁净地洁无尿渍粪垢的得20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

6、除四害:定期布置工作,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基本无四害的得10分。一项做不到扣3分

7、健康保障:职工定期开展身体健康体检(至少两年1次)处10分。未开展不得分

8、食堂卫生:(1)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堂法定代表人;建立原料索证和成本留样制度,得3分。一项不做扣1分。(2)厨房餐厅:无积尘蛛网,列残潭剩饭,物品用具整洁摆放有序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

(3)炊具容器:有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饮具容器消毒并保洁的得4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4)三防四隔离:有三防设备使用好,做到四隔离的得4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5)炊事员卫生:工作服帽整洁,有健康证并验讫,做到四勤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6)仓库管理:室内清洁,物品存放整齐,离墙、垫高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7)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物从总分中扣除10分。

九、教学计划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标准。

细则: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时间得15分。发现挤占、挪用扣10分。

2、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得15分。超过规定时间,累计每小时扣5分。

3、面向全体学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快慢班等得15分,发现违规现象该项不得分。

4、各类教学设施齐全,能确保学生体艺活动的时间得10分,。设施未过到酌情扣分,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未达到的扣5分。

十、教育教学管理

制度健全,秩序良好。

细则:1、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达县级标准,依法治校得15分。有制度未上墙酌情扣分,制度不全、档案管理不达标的各扣5分。

2、教风严谨,三认真落实;学风正,学习氛围好得25分。教风、学风不正不得分。

3、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无乱收费行为发生得20分,发现乱收费,该项不得分。

4、学校档案室、实验室、团队室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得15分。

5、校长(含副职)必须持证上岗;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实中95%以上,小学96%以上;学历高标率初中30%以上,小学35%以上得20分,未达到每项扣5分。

十一、教学研究

经常研究教育、教学工作,成果显著

细则:1、教科研活动全员参与,计划具体,措施落实得15分。无计划不得分。

2、积极进行新课程改革,有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有较好的教科研氛围,骨干教师有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的能力。没有县级以上立项课题扣有新的进展,每位老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以上内容根据学校开展情况酌情扣分。

3、教科研论文和教科研课题在县级经上刊物发表或在比赛中获奖。没有的不得分。

十二、教学成效

教学质量稳定提高,流生率低

细则:1、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高中会考成绩和中考全科及格率明显提高,达到市平均水平得25分。未达到不得分。

2、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体艺竞赛,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县(市)以上奖励的得10分。没有的不得分。

3、抓好流生工作,流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5分,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十二、教学成效(二)

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优良风尚,学生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利用校外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细则:1、德育工作组织落实,网络健全得10分,无组织和网络不健全的不得分。

2、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纳和日常行为规范,寓德育工作于日常教育教学中得15分。

3、积极开展课外文体活动,每年定期举行校动会全、文艺演出或科技节等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得25分。

4、积极开展预防近视活动,近视发病率得到有效的控制,得10分。

5、积极开展读书、读报活动,校内无黄色书画和非法出版物流传,得15分。发现有黄色书画流传不得分。

6、学校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和体育器材基本完备,管理有条不紊,得10分。

7、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利用校外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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