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三包法细则
一、鞋类三包制度包括:
鞋类三包期限:
皮革为三个月;旅游鞋、运动鞋、合成革鞋为二个月;布鞋、童鞋为一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售出的鞋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分别按包修、更换、退货由专柜先行解决。
鞋类三包政策分为:
1、修理
三包期内,消费者正常穿着情况下,如出现脱胶、帮面断线、脱线、轻微掉漆、掉浆,内底凹凸不平影响穿着,围条开胶、断裂,天皮脱落,掉扣眼、拉链掉牙等任一问题,经营者应给予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2、更换
三包期内,消费者正常穿着情况下如出现断底、断面、断帮脚,鞋内突出钉头(尖),鞋跟变形、裂、断或掉,穿着后钢勾心软、松动,涂饰层严重脱落或龟裂的(特殊设计除外),严重泛硝、掉浆的,鞋码不一或不顺脚的,一个月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穿着等任一问题,经营者应当给予换货。
3、退货
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符合上述包换条件,经营者无同款同型号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调换其他鞋类品或退货,调换其他鞋类品种时,应按照其所换商品价格多退少补;换同款同型号商品后,在同一部位仍出现换货前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购买价格退货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二、服装类商品三包制度内容:
服装类商品三包期限: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
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需负责: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扩展资料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鞋类商品“深圳标准”3月15日发布 三包期不得少于9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一、服装类商品:
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分别负责“三包”。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二)凡在商场购买的商品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换货的,由顾客与销售者协商解决。
(三)所有退、换(修)商品,须有商场开具发票或销货凭证,或双方认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三包卡”或售货凭证;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已标明为“处理品”的;
4.人为损坏或自行拆卸的;
5.实物与发票或销货凭证不符的;实物与“三包卡”不相符的;
6.感光材料除确属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
7.服装已弄脏弄残的,洗涤过已变形的。
8.内衣、内裤、文胸、妇女用品及其它类似商品,除确属质量问题以外,不予退换;
9.化妆、洗涤用品原则不予退换,发现变质须鉴定后退换;
10.烟酒、副食品除发现过期或发生霉变外一律不予退换;
11.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双方协商解决。
二、鞋类商品:
皮革为三个月;旅游鞋、运动鞋、合成革鞋为二个月;布鞋、童鞋为一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售出的鞋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分别按包修、更换、退货由专柜先行解决。
(1)单只鞋掉跟、开线、掉漆褪色、开胶在5厘米以内(含5厘米)、拉锁坏、掉扣眼。修理期限不能超过一周,并作好修理纪录。
(2)更换、退货的范围:
A断底;
B断帮;
C开胶长度在5厘米以上(指单只鞋且非人为扩大开胶);
D第二次反修同一质量问题;
E鞋的售出价在210元以上,售出后三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
F两只鞋号码大小不一致;
G两只鞋为一顺顺的;
H隐匿厂名、厂址、无合格证;
I假冒鞋。
属F、G、H、I项之一的,一律不收折旧费。
(3)换鞋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退鞋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4)假冒鞋先给消费者退款二倍,再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以查处。
扩展资料:
三包政策发展历程: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
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售后服务体系
百度百科_三包政策
服装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
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扩展资料: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 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 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 理运输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根据《售后服务体系》,凡顾客购买鞋类、服装类商品,必须提供“三包卡”,实行“三包”。
(一)西服、裘皮、羊皮为三个月;合成革、茄克衫、中山服为二个月。在“三包”期限内,因服装的原在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的销售者分别负责“三包”。
1,西服、中山服、茄克衫如有开线、起光、拉锁坏免费包修。修理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予以更换或退换。
2,裘皮、皮革服开线、拉锁坏,免费包修,如属皮板槽明显掉毛,褪色等严重质量问题,应更换,按每日0.3%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消费者不愿换货的,要求退货应按每日0.5%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时间从售出之日起计算.
3,消费者购买的服装在三日内(外阜十日内),如对花色、规格、品种不满意的,只要未穿用,保持原状的,可免费调换,如无同类型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免费退货。
(二)凡在商场购买的商品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换货的,由顾客与销售者协商解决。
(三)所有退、换(修)商品,须有商场开具发票或销货凭证,或双方认可。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
1,无“三包卡”或售货凭证;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已标明为“处理品”的;
4,人为损坏或自行拆卸的;
5,实物与发票或销货凭证不符的;实物与“三包卡”不相符的;
6,感光材料除确属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
7,服装已弄脏弄残的,洗涤过已变形的。
8,内衣、内裤、文胸、妇女用品及其它类似商品,除确属质量问题以外,不予退换;
9,化妆、洗涤用品原则不予退换,发现变质须鉴定后退换。
扩展资料
三包的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组)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服务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服务
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等。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3、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扩展资料:
特价商品的三包:
特价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
经营者不能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
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
处理商品的三包:
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换。
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