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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时间:2024-11-28 来源:otovc.com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作为一项重大创新,我国将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方案?

1、对宅基地使用和继承有了规定。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对其拥有使用权,以往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大多都继承了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也要按照规定,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继承宅基地。比如说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将有集体收回,不可以再继承。如果你家的宅基地房子倒塌后,长期搁置,宅基地将会有当地的村委会回收。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居民,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2、宅基地不能买卖进行交易。

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因此不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部分地区还有宅基地买卖的想象,新政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再出现这种非法的土地买卖,村委会发展后不仅要没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进城落户

宅基地改革后,对于已经进场落户,而还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却并没有使用,导致农村空心村和荒废闲置的宅基地的情况,国家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要进城落户的时候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会获取一些补贴减少农民进城落户的经济压力。

4、一户一宅的原则。

现在不少农村还存在的一户多宅的想象,土地改革之后,新政要求农村居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进行严格把控,只有符合条件、确实需要建房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申请审批。

5、对农村建房进行严格把控。

现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也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违规宅基地将会被叫停,有需要建房的农民朋友,要按照房建部的先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后才能建房。

农村宅基地改革之后,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将会更加规范,有据可依。想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层高等范围内进行申请。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利与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它在我国经历了50多年的演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出现了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主要有:①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②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的现象普遍存在;③缺乏较为完备的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制度。以上几点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主要弊端。

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更加需要与时俱进,与大环境相适应,这就需要对这一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四、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区别?

我认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的区别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本村本组的农户才能拥有和使用。反之房屋所有权面积则是,本村本组的农户可以拥有,儿女也可以对父母房屋继承所有权。非农户口的人员也可有房屋所有权面积。这就是他们的区别。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可是俩人吗?

  不可以。宅基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六、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什么三权?

答:正确答案是使用权。在我国农村,现阶段要大力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三权制度改革。 只有把农村宅基地的这三个权利关系处理好了,就可以极大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七、农村宅基地确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否必需统一?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中,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进行分别确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人可以使用宅基地,并拥有宅基地使用的权益。宅基地的所有权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而宅基地的房屋建筑所有权属于个人或组织,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

因此,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需要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别确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需要核实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的身份、宅基地的面积、地块位置等信息,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核实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材料、建筑年代等信息,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需要分别确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这两项权利的确权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如何填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填法:表格中写上:被继承人的姓名,继承人的姓名,各自的年龄,职业,性别,出生日期,继承的时间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怎么填?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填写: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十、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吗?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房屋没有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保持一致,连使用权都用不着强调。只有被批准宅基地的家庭才能使用宅基地,其他家庭不可以,否则涉及违法行为。你觉得有必要对房子弄什么使用权、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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